青海大学医学院关于落实

“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学位授予暂行规定

 

青大医[2006]53

 

根据青医[2003]77号文件,关于落实“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工作方案精神,现对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特做如下规定:

一、凡我院本科毕业生因学习成绩未达标准,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志愿者,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:

1、凡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大学生,服务一年以上者;

2、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课成绩平均达到65分以上(含65分),考查课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;

3、在校学习期间,补考课程累计七门(次)以内(含七门次)者;

4、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260分以上者;

5、在志愿者服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者;

6、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;

二、申请授予学位程序:

1、申请学士学位的志愿者,须填写《青海大学医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表》;

2、学生工作处根据志愿者的工作业绩、政治表现进行审核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,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(办公室设在教务处);

3、教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,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,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,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;

4、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
三、在复审授予学位工作中,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原则、公正合理、保证质量。如有营私舞弊 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证,严肃处理,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。